12岁持刀弑母、13岁锤杀双亲……是否应该对未成年杀人者予以“重判”?
2019年第一天,一条骇人听闻的新闻引起了社会轰动:
2018年12月31日晚18时许,湖南衡南县三塘镇发生一起凶杀案,两人死亡,嫌犯正是死者的儿子、13岁男孩小罗,因为家庭琐事,此人将父母先后锤杀,然后逃跑。
警方随后悬赏3万元征集抓捕线索,1月2日,逃逸的凶手被抓获。
这是短短一个月内发生的又一起未成年人弑亲事件!
2018年12月2日晚,湖南益阳12岁男童因不满母亲管教太严持刀弑母,后因不满14周岁被警方释放。据媒体报道,亲属想将其送回学校,遭到其他家长反对。
每一次低龄未成年人恶性暴力事件的出现,都是对大众神经的挑战,并将“是否应当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话题重新抛回舆论场。
不能“一放了之”,三种非刑罚处理措施待跟进
对未成年人犯罪宽以待之的原因是违法未成年人既是社会环境的危害者,也是社会活动的受害者,具有更强的可改造性。故而,当代刑法普遍确立了“宽容不纵容”的少年刑事司法制度。然而在现实层面上,我们不得不面对未成年人犯罪日趋低龄化、恶性化的现实,校园暴力频发,部分地区出现“13岁犯罪现象”,舆情的发酵折射出民众对遏制未成年人犯罪不力的担忧。
依照我国刑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义务教育法的规定,对于未达到14周岁的未成年人,无需就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但应通过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政府收容教养、送工读学校矫治教育进行替代性约束,绝不能够 “一放了之”。但需要指出,湖南弑母案中“直接释放”的说法并不准确,公安机关确系无权对涉事未成年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对未成年人送工读学校进行矫治和接受教育,应当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或者原所在学校提出申请,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但后续非刑罚处理措施,公安机关及教育部门也需尽快协同跟进,保障最优惩戒、矫正效果,也给公众一个合理的交待。
不能“一降了之”,改变刑事责任年龄不是万能药
面对极端事件时,是否应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话题总会被抛回舆论场。但未成年人犯罪防治,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也是家长、学校、社会缺一不可的长期工作。仅通过降低刑事责任年龄来扩大刑事犯罪打击范围,无异于将社会承担的教育、引导作用由越轨未成年人一力承担;而犯罪实证研究亦证实该种做法难以取得预期效果。
刑事责任年龄是“基于政治、经济、文化的发展水平,儿童接受教育的条件,依据我国的地理、气候条件,根据国家对少年儿童的政策”制定,其适用范围不仅针对恶性暴力案件,亦是针对“青春期违法”的未成年人。对未成年人过早贴上负面标签,将促使其成为累犯,最终社会和大众都将付出代价。而刑事法律政策也必须兼顾青少年法治素养在地域、城乡、经济水平等多个维度的不平衡,防止对极端恶性案件过敏反应,以少数现象惩罚了多数人。
健全工读学校,少年司法配套亟待改善
但近年来部分案件折射出少年司法滞后、替代性约束措施不足的问题也必须重视。湖南益阳案件中部分家属的担忧不乏道理:一方面,实施恶性暴力事件的未成年人已经出现严重越轨行为,普通基础教育无法对其进行有效心理干预及矫治;另一方面,其可能会对学校后续教学秩序形成干扰,尤其是对同龄人形成“犯罪没有后果”的不良示范。
处分措施的不足一方面是由于目前“政府收容教养”的虚置,从主体、场所、程序上都缺乏明确规定。尤其是劳动教养制度取消后,公安机关因缺乏执行场所更是流于形式。另一方面,全国范围内工读学校配置严重不足,截至2017年底已注册的专门学校不足百所,与青少年预防需求极不相称;部分不具有资质的商业机构和训练营滋生的各种问题也使得工读学校被进一步“污名化”。
故而,如何加强工读学校资金及人员投入,推广“以教代刑”理念,对涉事未成年人家属进行亲职教育,探索家长、学校、社会协力的阻断、矫治措施,实现少年司法的配套完善,才是目前法律与社会真正需要解决的问题。
(作者系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刑二庭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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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妇女报
作者/姜楠
编辑/吴苏锦
美编/李凌霄